2016 Open- Welfare
編輯歷史
|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
| 2016-11-06 03:12 – 03:16 | r1578 – r159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6 00:03 – 01:34 | r1356 – r157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2:09 – 22:28 | r1335 – r135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2:05 – 22:07 | r1310 – r133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2:02 – 22:02 | r1301 – r130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2:02 | r130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2:02 – 22:02 | r1298 – r129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2:02 | r129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2:02 – 22:02 | r1290 – r129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2:00 | r128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9 – 22:00 | r1287 – r128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9 – 21:59 | r1285 – r128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8 – 21:59 | r1278 – r128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8 | r127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8 – 21:58 | r1271 – r127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8 – 21:58 | r1269 – r127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7 – 21:58 | r1252 – r126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7 | r125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7 | r125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7 | r124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7 – 21:57 | r1244 – r124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7 | r124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6 | r124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3 – 21:56 | r1187 – r124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2 | r118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21:52 | r1159 – r118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21:51 | r1157 – r115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r115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r115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r115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r115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r115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21:51 | r1150 – r115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1 – 21:51 | r1148 – r114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0 – 21:51 | r1143 – r114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50 – 21:50 | r1139 – r114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7 – 21:50 | r1102 – r113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5 – 21:45 | r1097 – r110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5 – 21:45 | r1089 – r109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8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8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8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8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21:44 | r1083 – r108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8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8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8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7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7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7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7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21:44 | r1074 – r107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4 | r107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3 – 21:44 | r1068 – r107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3 | r106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3 – 21:43 | r1065 – r106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3 | r106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3 – 21:43 | r1062 – r106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3 – 21:43 | r1048 – r106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2 – 21:42 | r1046 – r104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2 | r104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2 – 21:42 | r1042 – r104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0 – 21:40 | r1039 – r104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0 – 21:40 | r1037 – r103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0 | r103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0 – 21:40 | r1026 – r103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40 | r102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9 – 21:39 | r1019 – r102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r101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21:38 | r1014 – r101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r101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21:38 | r1011 – r101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r101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r100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r100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r100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21:38 | r1002 – r100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r100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8 – 21:38 | r999 – r100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7 – 21:37 | r994 – r99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7 – 21:37 | r992 – r99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7 | r99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7 | r99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7 – 21:37 | r988 – r98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7 – 21:37 | r979 – r98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21:37 | r974 – r97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21:36 | r971 – r97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21:36 | r968 – r97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21:36 | r965 – r96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r96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21:36 | r958 – r96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21:36 | r955 – r95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r95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r95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r95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6 – 21:36 | r949 – r95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5 – 21:36 | r947 – r94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5 | r94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5 | r94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5 – 21:35 | r942 – r94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5 – 21:35 | r939 – r94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5 – 21:35 | r935 – r93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21:34 | r931 – r93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21:34 | r927 – r93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r92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21:34 | r924 – r92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r92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r92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21:34 | r920 – r92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r91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21:34 | r917 – r91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4 – 21:34 | r913 – r91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3 – 21:34 | r911 – r91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3 | r91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3 | r90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3 | r90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3 – 21:33 | r903 – r90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3 | r90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1 – 21:33 | r866 – r90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1 | r86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1 – 21:31 | r863 – r86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1 | r86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1 | r86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31 | r86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29 – 21:31 | r827 – r85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29 – 21:29 | r823 – r82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29 – 21:29 | r821 – r82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28 – 21:29 | r812 – r82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28 – 21:28 | r798 – r81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1:01 – 21:27 | r784 – r79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53 – 21:01 | r773 – r78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53 | r77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52 – 20:52 | r767 – r77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51 – 20:51 | r765 – r76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51 – 20:51 | r762 – r76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50 – 20:50 | r758 – r76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5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5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5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5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5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5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5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20:49 | r748 – r75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4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20:49 | r745 – r74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4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20:49 | r737 – r74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3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3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r73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20:49 | r732 – r73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9 – 20:49 | r728 – r73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8 – 20:48 | r724 – r72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8 – 20:48 | r721 – r72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7 – 20:48 | r714 – r72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7 – 20:47 | r712 – r71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7 | r71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7 – 20:47 | r708 – r71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7 – 20:47 | r705 – r70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5 – 20:46 | r689 – r70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4 – 20:44 | r685 – r68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4 | r68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4 – 20:44 | r681 – r68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4 – 20:44 | r679 – r68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4 – 20:44 | r676 – r67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4 – 20:44 | r674 – r67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41 – 20:43 | r664 – r67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9 – 20:41 | r653 – r66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8 – 20:39 | r650 – r65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8 – 20:38 | r644 – r64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8 | r64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8 | r64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8 | r64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8 – 20:38 | r637 – r64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7 – 20:38 | r623 – r63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7 – 20:37 | r618 – r62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7 – 20:37 | r616 – r61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6 | r61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6 – 20:36 | r611 – r61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6 | r61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6 | r60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6 | r60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6 | r60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5 – 20:36 | r596 – r60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5 – 20:35 | r592 – r59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5 – 20:35 | r589 – r59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4 – 20:34 | r582 – r58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20:33 | r577 – r58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r57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20:33 | r574 – r57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r57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r57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20:33 | r570 – r57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20:33 | r568 – r56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r56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20:33 | r564 – r56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r56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20:33 | r561 – r56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3 | r56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5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5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20:32 | r556 – r55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5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5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20:32 | r550 – r55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4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4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4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4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20:32 | r541 – r54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4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20:32 | r534 – r53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3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3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2 | r53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1 | r53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1 | r52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1 | r52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1 | r52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1 – 20:31 | r525 – r52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1 | r52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1 | r52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0 – 20:31 | r521 – r52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0 | r52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0 | r51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30 – 20:30 | r516 – r51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9 – 20:30 | r505 – r51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9 – 20:29 | r502 – r504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9 – 20:29 | r500 – r50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8 – 20:29 | r498 – r49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6 | r49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6 – 20:26 | r494 – r49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6 | r493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9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9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20:25 | r489 – r49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8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20:25 | r483 – r48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82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20:25 | r479 – r48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78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77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76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20:25 | r472 – r475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71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70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r469 | |
顯示 diff(diff 過大,略過)
|
||
| 2016-11-05 20:25 – 20:25 | r467 – r468 | |
顯示 diff(62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5 – 20:25 | r465 – r466 | |
顯示 diff(611 行未修改)
*
*2.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12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 *高雄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一、申請資格
+ *設籍高雄市,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一)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且該名未能就業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20,008*12=240,096)
+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
+ *二、補助金額
+ *(一)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含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二)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月補助2,500元。
|
||
| 2016-11-05 20:24 – 20:24 | r455 – r464 | |
顯示 diff(12 行未修改)
(二) 新生兒父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二、申請方式或應備文件
- *申請書及新生兒母親金融機構存摺( 影本)。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
- *三、補助金額
-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 二、補助金額
+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申請資格
(59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r454 | |
顯示 diff(376 行未修改)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桃園市】桃園親子館
- *對象:
+ 對象:
(一)育有0歲至3歲嬰幼兒之家庭。
(二)有托育需求之嬰幼兒及其主要照顧者。
(23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20:24 | r451 – r453 | |
顯示 diff(9 行未修改)
【台北市】生育獎勵金補助
一、補助對象
- *(一) 新生兒出生時,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 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二) 新生兒父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
+ (一) 新生兒出生時,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 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二) 新生兒父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二、申請方式或應備文件
*申請書及新生兒母親金融機構存摺( 影本)。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60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r450 | |
顯示 diff(381 行未修改)
(三)一般社會大眾。
(四)社區托育資源網絡專業人員。
+
中市
(23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20:24 | r447 – r449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北市
-
+ 【台北市】生育獎勵金補助
+ 一、補助對象
+ *(一) 新生兒出生時,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 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二) 新生兒父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
+ *二、申請方式或應備文件
+ *申請書及新生兒母親金融機構存摺( 影本)。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
+ *三、補助金額
+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申請資格
(59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r446 | |
顯示 diff(371 行未修改)
(二)有托育需求之嬰幼兒及其主要照顧者。
(三)一般社會大眾。
- *(四)社區托育資源網絡專業人員。
+ (四)社區托育資源網絡專業人員。
中市
(23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r445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北市
+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59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r444 | |
顯示 diff(369 行未修改)
(一)育有0歲至3歲嬰幼兒之家庭。
(二)有托育需求之嬰幼兒及其主要照顧者。
- *(三)一般社會大眾。
+ (三)一般社會大眾。
*(四)社區托育資源網絡專業人員。
(23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r443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北市
+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申請資格
(59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4 – 20:24 | r440 – r442 | |
顯示 diff(365 行未修改)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桃園市】桃園親子館
-
-
+ *對象:
+ (一)育有0歲至3歲嬰幼兒之家庭。
+ (二)有托育需求之嬰幼兒及其主要照顧者。
+ *(三)一般社會大眾。
+ *(四)社區托育資源網絡專業人員。
中市
(23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3 – 20:24 | r432 – r439 | |
顯示 diff(486 行未修改)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 *【台中市】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 【台中市】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一、服務對象:
*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11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3 – 20:23 | r430 – r431 | |
顯示 diff(365 行未修改)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桃園市】桃園親子館
+
(23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3 | r429 | |
顯示 diff(435 行未修改)
*B.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2)前目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者,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
- 【台中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台中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
(16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3 | r428 | |
顯示 diff(364 行未修改)
金額: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 *【桃園市】社區保母系統
+ *【桃園市】桃園親子館
(23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3 – 20:23 | r426 – r427 | |
顯示 diff(500 行未修改)
*
*三、補助金額:單胞胎新臺幣ㄧ萬元,雙胞胎新臺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兩萬元。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弱勢家庭育兒津貼
+ *一、補助內容:即是將中央原先補助至2歲的育兒津貼,延伸補助至6歲,但限弱勢身分的家庭。
+ *
+ *二、申請人資格:
+ *(一)未滿六歲幼童設籍於本市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經濟弱勢兒少家庭資格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
+ *(二)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
+ *三、補助金額:
+ *(一)列冊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原2,695元,補2,305元差額)
+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 *(三)領有台中市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3,000元。(原2,001元,補999元差額)
+ *(四)領有台中市經濟弱勢兒少之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3,000元。(原1,969元,補1,031元差額)
+ *
+ *四、備註:
+ *(一)原已領有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符合各項弱勢家庭補助領取資格者,以現領補助金額為基礎,使用「補差額」的方式發至上述金額。
+ *(二)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於符合弱勢家庭資格者期間,最多可補助至兒童滿6足歲當月止。
+ *(三)本津貼得與各項托育相關費用補助重覆請領。
+ *(四)本津貼可以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時請領。
高雄市
(7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2 – 20:22 | r423 – r425 | |
顯示 diff(364 行未修改)
金額: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
+ *【桃園市】社區保母系統
(21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414 – r422 | |
顯示 diff(1 行未修改)
台
- 基弓中竹
+ 基隆市
+
+
北市
(57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413 | |
顯示 diff(160 行未修改)
※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
【台北市】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
(41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412 | |
顯示 diff(1 行未修改)
台
- 基
+ 基弓中竹
北市
(57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411 | |
顯示 diff(160 行未修改)
※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
【台北市】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
(41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409 – r410 | |
顯示 diff 2O16 pen- Welfare
- 台廿
+ 台
+ 基
北市
(57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408 | |
顯示 diff(483 行未修改)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
+ *【台中市】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 *一、服務對象:
+ *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 *1.新生兒之父母其中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 *3.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三點期限規定限制。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 *
+ *二、申請方式及時程:
+ *1.時程: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2.應備文件: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新生兒出生證明,若由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3.受理單位: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 *4.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若由委託人協助申請社會局於每年1月5日前先行撥入週轉金,戶政事務所於每年1、3、5、7、9、11月5日前,檢據前兩個月印領清冊函報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 *
+ *三、補助金額:單胞胎新臺幣ㄧ萬元,雙胞胎新臺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兩萬元。
高雄市
(7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406 – r407 | |
顯示 diff(56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405 | |
顯示 diff(483 行未修改)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
高雄市
(7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404 | |
顯示 diff 2O16 pen- Welfare
- 台
+ 台廿
北市
(56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403 | |
顯示 diff(483 行未修改)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
高雄市
(7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402 | |
顯示 diff(186 行未修改)
2、弱勢家庭: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新北市
(37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400 – r401 | |
顯示 diff(56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99 | |
顯示 diff(185 行未修改)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
-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37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97 – r398 | |
顯示 diff 2O16 pen- Welfare
- 台北市
+ 台
+
+ 北市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申請資格
(55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95 – r396 | |
顯示 diff(181 行未修改)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37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94 | |
顯示 diff(358 行未修改)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金額: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20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93 | |
顯示 diff(180 行未修改)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 *1、一般家庭
+ 1、一般家庭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
(37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91 – r392 | |
顯示 diff(358 行未修改)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金額: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
-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20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89 – r390 | |
顯示 diff(178 行未修改)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
-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
+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38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88 | |
顯示 diff(358 行未修改)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金額: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
(20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87 | |
顯示 diff(177 行未修改)
2、弱勢家庭: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38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86 | |
顯示 diff(358 行未修改)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金額: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
(20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85 | |
顯示 diff(176 行未修改)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
-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38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84 | |
顯示 diff(358 行未修改)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金額:
-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
+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
(20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83 | |
顯示 diff(175 行未修改)
1、一般家庭: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2、弱勢家庭:
+ 2、弱勢家庭: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38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82 | |
顯示 diff(56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79 – r381 | |
顯示 diff(172 行未修改)
二、補助金額:
-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 *1、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 1、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38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78 | |
顯示 diff(56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75 – r377 | |
顯示 diff(169 行未修改)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 *註:幼兒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 *
- *二、補助金額:
+ 註:幼兒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
+ 二、補助金額: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1、一般家庭:
(38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74 | |
顯示 diff(56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72 – r373 | |
顯示 diff(167 行未修改)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 *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 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註:幼兒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
(39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71 | |
顯示 diff(56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69 – r370 | |
顯示 diff(165 行未修改)
(三)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39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68 | |
顯示 diff(359 行未修改)
金額: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
+
(20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r367 | |
顯示 diff(164 行未修改)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三)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39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1 – 20:21 | r364 – r366 | |
顯示 diff(359 行未修改)
金額: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
+
+
+
中市
(19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0 – 20:21 | r357 – r363 | |
顯示 diff(157 行未修改)
※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 *【台北市】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一、服務對象
-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之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一)一般家庭: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三)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
+ 【台北市】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一、服務對象
+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之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一)一般家庭: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三)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9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0 | r356 | |
顯示 diff(55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0 | r355 | |
顯示 diff(357 行未修改)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金額:
-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中市
+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
+ 中市
(19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0 | r354 | |
顯示 diff(157 行未修改)
※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
+ *【台北市】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一、服務對象
+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之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一)一般家庭: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三)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 *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 *註:幼兒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 *
+ *二、補助金額:
+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 *1、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2、弱勢家庭:
+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
+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 *1、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
+ *(1)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2)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新北市
(37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0 – 20:20 | r352 – r353 | |
顯示 diff(53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0 | r351 | |
顯示 diff(400 行未修改)
*(2)前目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者,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
- *【台中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台中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
(12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0 – 20:20 | r349 – r350 | |
顯示 diff(53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20 – 20:20 | r347 – r348 | |
顯示 diff(334 行未修改)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平價托育費用補助(協力托嬰&協力保母)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平價托育費用補助(協力托嬰&協力保母)
*一、申請資格:
*(一)育有未滿6歲幼童,該幼童送托本市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協力托育人員(以日托、全日托、夜托等型態為原則,不含半日托)且托育費用超過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與本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之合計金額。
(29 行未修改)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
*3.合領(1+2):2,000元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一)補助內容:
*將現有的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向下延伸至2歲以上就讀幼兒園幼童均比照辦理、享有相同補助。
(15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20:19 | r307 – r346 | |
顯示 diff(121 行未修改)
二、補助金額如下(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
+ 【台北市】臨時托育補助
+ 一、申請資格
+ 設籍台北市未滿12歲之兒童,且符合以下資格之ㄧ者:
+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 (三)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 (四)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五)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台北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 (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 (七)單親家庭。
+ (八)雙(多)胞胎。
+ (九)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 (十)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
+ 二、服務內容:
+ 臨時托育服務,以提供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環境為原則,其方式區分如下:
+ (一)幼托機構臨托:兒童於幼托機構內受托,並以不超過機構核定收托人數為原則。
+ (二)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含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及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
+
+ 三、補助標準:
+ (一)6歲以下兒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 )100元,但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中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者,每小時補助120元。假日臨托時數至多補助12小時。
+ (二)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非假日臨托,每小時補助100元,但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中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者,每小時補助120元。
+ (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假日臨托,除低收入戶每次補助400元外,其餘國小一年級及二年級每次補助200元;國小三年級以上每次補助150元。
+ (四)具有第三點一項九款之情形者,檢附非自願性失業相關證明文件及經徵試公司單位核章之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每年最高得補助60小時。
+ (五)本局之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未達30分鐘以30分鐘計,補助1/2費用;超過30分鐘未達1小時以1小時計,幼托機構臨托、托育人員在宅臨托與托育人員到宅臨托合計每月最高補助至40小時。但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公辦民營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受本局方案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評估有特殊需求者,每月得最高補助至80小時。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至240小時。
+ (六)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不予補助。
+ (七)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延長托育不適用本補助。
+
+ ※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
+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36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306 | |
顯示 diff(298 行未修改)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 金額
+ 金額: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中市
(19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20:17 | r304 – r305 | |
顯示 diff(119 行未修改)
(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
- *二、補助金額如下(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 二、補助金額如下(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37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303 | |
顯示 diff(298 行未修改)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 金鵝
+ 金額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中市
(19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302 | |
顯示 diff(50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20:17 | r300 – r301 | |
顯示 diff(117 行未修改)
【台北市】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
- *(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二、補助金額如下(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37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299 | |
顯示 diff(298 行未修改)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 金
+ 金鵝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中市
(19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298 | |
顯示 diff(116 行未修改)
【台北市】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一、服務對象
+ 一、服務對象
*(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37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20:17 | r296 – r297 | |
顯示 diff(50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295 | |
顯示 diff(115 行未修改)
每名未滿5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 *【台北市】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台北市】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
*(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38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294 | |
顯示 diff(298 行未修改)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 金ㄜ
+ 金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中市
(19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293 | |
顯示 diff(114 行未修改)
二、補助內容
每名未滿5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
+ *【台北市】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一、服務對象
+ *(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
+ *二、補助金額如下(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36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292 | |
顯示 diff(287 行未修改)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
+ 金ㄜ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中市
(19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r291 | |
顯示 diff(114 行未修改)
二、補助內容
每名未滿5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
新北市
(37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7 – 20:17 | r287 – r290 | |
顯示 diff(287 行未修改)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 中市
+ 每名幼兒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每小時100~120元。中市
(19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20:17 | r283 – r286 | |
顯示 diff(48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20:16 | r281 – r282 | |
顯示 diff(285 行未修改)
4、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
中市
(19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80 | |
顯示 diff(48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79 | |
顯示 diff(114 行未修改)
二、補助內容
每名未滿5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36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78 | |
顯示 diff(283 行未修改)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中市
(19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20:16 | r275 – r277 | |
顯示 diff(111 行未修改)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
- *二、補助內容
- *每名未滿5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
+ 二、補助內容
+ 每名未滿5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36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20:16 | r273 – r274 | |
顯示 diff(281 行未修改)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 *4、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 4、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19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20:16 | r271 – r272 | |
顯示 diff(110 行未修改)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二、補助內容
(37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70 | |
顯示 diff(281 行未修改)
(一)父母或監護人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幼兒(未滿二歲),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低收入戶。
- *2、中低收入戶。
+ 2、中低收入戶。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20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69 | |
顯示 diff(110 行未修改)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 *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37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68 | |
顯示 diff(280 行未修改)
設籍桃園市,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父母或監護人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幼兒(未滿二歲),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1、低收入戶。
+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20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20:16 | r264 – r267 | |
顯示 diff(106 行未修改)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 *一、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 一、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37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63 | |
顯示 diff(48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20:16 | r258 – r262 | |
顯示 diff(103 行未修改)
(二)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一、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37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57 | |
顯示 diff(241 行未修改)
*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11&pFlag=Y
(24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56 | |
顯示 diff(462 行未修改)
*第一學期12月26日以後就讀,或第二學期5月30日以後就讀公立幼兒園、6月30日後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或兒少福利機構者,不予補助。
*(二)符合中央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申請資格者,應先向中央申請補助;其不足前條所定金額部分,始得申請本補助。同一學期已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除前項情形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 *【高雄市】弱勢兒童托育補助
+ *一、申請資格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符合兒少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定實際居住本市之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2歲兒童,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保母人員者,得申請托育補助:
+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 *3.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 *(二)於2歲前已就托且於年滿3歲前仍需繼續就托本市托嬰中心者,準用之。
+ *(三)符合上述規定而未申請托育補助之未滿2歲兒童,或符前條規定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求職、參加職業訓練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保母人員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補助。
+ *
+ *※補助競合: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或其他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
+ *
+ *二、補助金額
+ *(一)托育補助:
+ *1.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
+ *(1)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4,000元;
+ *(2)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5,000元。
+ *2.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
+ *(1)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
+ *(2)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 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4,000元。
+ *
+ *(二)臨時托育補助:
+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1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
+ *2.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12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
||
| 2016-11-05 20:16 – 20:16 | r252 – r255 | |
顯示 diff(99 行未修改)
【台北市】助妳好孕-育兒津貼
- *一、申請資格
- *(一)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 *(二)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 一、申請資格
+ (一)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 (二)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35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20:16 | r250 – r251 | |
顯示 diff(241 行未修改)
*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11&pFlag=Y
(21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6 | r249 | |
顯示 diff(98 行未修改)
(三)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台北市】助妳好孕-育兒津貼
+ 【台北市】助妳好孕-育兒津貼
*一、申請資格
*(一)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36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20:15 | r247 – r248 | |
顯示 diff(178 行未修改)
*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 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06&pFlag=Y
+
+ 申請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為下述之家庭樣貌,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被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托育人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親屬保母或公私立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者。
+ (一)單親家庭
+ 幼兒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單親,且有就業事實。或父母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者。
+ (二)弱勢家庭:
+ 1.第一類: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一年內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一年內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有效期限間內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 2.第二類: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
+ 3.第三類:幼兒之母為未成年少女因產後復學、參加職訓期間,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府社會局委託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服務之民間單位團體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
+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且為未滿2歲之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 補助內容:
+ 家長送托給予擁有保母合格執照,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者或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則新北市政府針對上述申請資格的對象,提供差額補助:
+ 1.單親家庭、三位以上子女家庭:
+ 原中央補助3000元,新北市補助差額2000元,故每月可領有5000元。
+ 2.中低收入戶家庭:
+ 原中央補助4000元,補助差額2000元,故每月可領有6000元。
+ 3.低收入戶和弱勢家庭:
+ 原中央補助5000元;新北市政府針對弱勢家庭第一類,補助差額3000元,故每月可領有8000元。
+ (1)低收入戶家庭
+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障兒之家庭
+ (3)特殊境遇家庭
+ (4)高風險家庭
+ 4.原中央未有提供補助,但新北市政府增設,弱勢家庭第二類(經新北市社會局區社福中心或家暴中心評估轉介,或其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確有需要之家庭):
+ 新北市政府全額補助,每月提供8,000元。
+
+ *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27 行未修改)
*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11&pFlag=Y
+
+ 申請資格:
+ (一)提供臨托服務:
+ 1.對於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北市未滿3歲幼兒(就托於公私立托嬰中心)及12歲以下(就托於社區保母系統)兒童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托服務。
+ 2.臨托服務應提供兒童飲食、衛生等生活需求與安全照顧等,可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 (1)托嬰中心臨托:未滿3歲兒童送至托嬰中心托育。
+ (2)保母在宅臨托:未滿12歲兒童送至保母家托育。
+ (3)保母到宅臨托:由保母到未滿12歲兒童家托育。
+ 3.臨托時間:上午7時至晚上10時,晚上10至12時為彈性時間。
+
+ (二)補助弱勢家庭臨托費用:
+ 1.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北市未滿3歲幼兒(就托於公私立托嬰中心)及12歲以下(就托於社區保母系統)兒童之弱勢家庭,用本項臨托服務者,由社會局酌予補助托育費用。
+ 2.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 (1)列冊低收入戶。
+ (2)中低收入家庭。
+ (3)符合高風險家庭、寄養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 (4)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身心障礙者;或受托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 (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
+ 補助內容:
+ (一)托嬰中心臨托:
+ 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
+ (二)保母在宅臨托:
+ 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
+ (三)保母到宅臨托:
+ 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2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40元。
+ (四)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不到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月托嬰中心臨托、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臨托合計最高補助40小時,每年合計最高補助240小時。
桃園桃市
*【桃園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 (含寄養家庭)
(19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r246 | |
顯示 diff(97 行未修改)
(二)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三)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 *【台北市】助妳好孕-育兒津貼
+ *一、申請資格
+ *(一)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 *(二)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 *一、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 *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
+ *二、補助內容
+ *每名未滿5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28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20:15 | r241 – r245 | |
顯示 diff(200 行未修改)
凡設籍本市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兒童並就讀經各級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
*【桃園市】弱勢家庭幼兒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
-
+ 補助對象:
+ 設籍桃園市,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父母或監護人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幼兒(未滿二歲),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1、低收入戶。
+ *2、中低收入戶。
+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 *4、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中市
(17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20:15 | r236 – r240 | |
顯示 diff(271 行未修改)
*(2)前目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者,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
+ *【台中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 *
+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 *
+ *(三)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
+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
+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
+ *【說明】
+ *(一)未就業審核基準,為申請人至少一方符合: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且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104年7月1日起修正為新臺幣20008元,每年上限20008元*12月=240096元)。
+ *
+ *(二)有關申請案件之戶籍、未就業審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財稅、公費安置收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及其他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等資料,由政府相關機關直接進行查調及比對,申請人無須檢附資料。但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
+ *
+ *二、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 *(一)本津貼核定期間為:申請人若於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超過期間則以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 *3.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 *(三)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 *
+ *三、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 *
+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
+ *2.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
+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 *
+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 *
+ *5.未婚生子之婦女。
+ *
+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 *
+ *●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高雄市
(5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20:15 | r232 – r235 | |
顯示 diff(95 行未修改)
二、補助內容
(一)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 *(二)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 *(三)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二)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 (三)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22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r231 | |
顯示 diff(237 行未修改)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
*3.合領(1+2):2,000元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一)補助內容:
*將現有的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向下延伸至2歲以上就讀幼兒園幼童均比照辦理、享有相同補助。
(8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r230 | |
顯示 diff(94 行未修改)
二、補助內容
- *(一)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 (一)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三)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2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r229 | |
顯示 diff(237 行未修改)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
*3.合領(1+2):2,000元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一)補助內容:
*將現有的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向下延伸至2歲以上就讀幼兒園幼童均比照辦理、享有相同補助。
(8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r228 | |
顯示 diff(93 行未修改)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二、補助內容
+ 二、補助內容
*(一)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23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r227 | |
顯示 diff(237 行未修改)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
*3.合領(1+2):2,000元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一)補助內容:
*將現有的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向下延伸至2歲以上就讀幼兒園幼童均比照辦理、享有相同補助。
(8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r226 | |
顯示 diff(92 行未修改)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
+
*二、補助內容
*(一)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23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5 | r225 | |
顯示 diff(237 行未修改)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
*3.合領(1+2):2,000元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一)補助內容:
*將現有的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向下延伸至2歲以上就讀幼兒園幼童均比照辦理、享有相同補助。
(8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4 – 20:15 | r211 – r224 | |
顯示 diff(78 行未修改)
6.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7.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中心正式收托日前,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
+
+ 【台北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一、申請資格:本項津貼沒有實際居住在本市之規定,惟須符合下列資格。
+ (一)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 2.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
+ *二、補助內容
+ *(一)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 *(二)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 *(三)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22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4 – 20:14 | r209 – r210 | |
顯示 diff(181 行未修改)
凡設籍本市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兒童並就讀經各級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
*【桃園市】弱勢家庭幼兒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 *
- *
+
+
中市
(12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4 | r208 | |
顯示 diff(308 行未修改)
*第一學期12月26日以後就讀,或第二學期5月30日以後就讀公立幼兒園、6月30日後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或兒少福利機構者,不予補助。
*(二)符合中央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申請資格者,應先向中央申請補助;其不足前條所定金額部分,始得申請本補助。同一學期已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除前項情形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 *
|
||
| 2016-11-05 20:14 – 20:14 | r205 – r207 | |
顯示 diff(180 行未修改)
資格:
凡設籍本市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兒童並就讀經各級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
-
-
+ *【桃園市】弱勢家庭幼兒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 *
+ *
中市
(12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4 | r204 | |
顯示 diff(30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3 – 20:14 | r198 – r203 | |
顯示 diff(74 行未修改)
2、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3.所稱實際照顧者,指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未實際照顧嬰幼兒,而由不具負擔或行使對嬰幼兒權利或義務之他人照顧,並與嬰幼兒共同居住者。
- *4.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5.提供辦理托嬰中心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子女及本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 *6.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 *7.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中心正式收托日前,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
+ 4.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5.提供辦理托嬰中心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子女及本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 6.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 7.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中心正式收托日前,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
+
+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22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3 | r197 | |
顯示 diff(293 行未修改)
*1.送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12%(含)以下者,依收托幼兒人數,補助保母人員每收托1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如托育天數未達7日則不予補助,達7日(含)以上至14日者補助1,000元,超過15日(含)以上者以1個月計。
+ *【高雄市-教育局】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辦法
+ *一、申請資格(2016/02/01起修改施行)
+ *(一)設籍本市之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就讀本市立案幼兒園。
+ *(二)2歲以上未滿4歲幼兒,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5%以下者為限。
+ *※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9月1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 *
*
+ *二、補助內容
+ *(一)本補助金額,每一幼兒每學期5,000元。
+ *但第一學期10月16日或第二學期4月16日以後就讀者,補助金額減半;
+ *第一學期12月26日以後就讀,或第二學期5月30日以後就讀公立幼兒園、6月30日後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或兒少福利機構者,不予補助。
+ *(二)符合中央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申請資格者,應先向中央申請補助;其不足前條所定金額部分,始得申請本補助。同一學期已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除前項情形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
||
| 2016-11-05 20:13 – 20:13 | r189 – r196 | |
顯示 diff(68 行未修改)
一、服務內容說明:
為提供市民平價、優質托嬰服務,已於本市各行政區設置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 ※辦理招生及登記報名:臺北市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各區地點及聯絡電話詳如附件(公辦民營托嬰中心一覽表)
- *
- *二、服務對象:
- *收托資格如下:
- *1、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
- *2、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 *3.所稱實際照顧者,指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未實際照顧嬰幼兒,而由不具負擔或行使對嬰幼兒權利或義務之他人照顧,並與嬰幼兒共同居住者。
+
+ 二、服務對象:
+ 收托資格如下:
+ 1、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
+ 2、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 3.所稱實際照顧者,指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未實際照顧嬰幼兒,而由不具負擔或行使對嬰幼兒權利或義務之他人照顧,並與嬰幼兒共同居住者。
*4.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5.提供辦理托嬰中心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子女及本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21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3 – 20:13 | r186 – r188 | |
顯示 diff(178 行未修改)
2.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資格:
- 凡設籍本市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兒童並就讀經各級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中市
+ 凡設籍本市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兒童並就讀經各級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
+
+
+ 中市
(11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3 | r185 | |
顯示 diff(68 行未修改)
一、服務內容說明:
為提供市民平價、優質托嬰服務,已於本市各行政區設置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 *※辦理招生及登記報名:臺北市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各區地點及聯絡電話詳如附件(公辦民營托嬰中心一覽表)
+ ※辦理招生及登記報名:臺北市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各區地點及聯絡電話詳如附件(公辦民營托嬰中心一覽表)
*
*二、服務對象:
(22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3 | r184 | |
顯示 diff(178 行未修改)
2.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資格:
- 台中市
+ 凡設籍本市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兒童並就讀經各級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中市
(11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3 – 20:13 | r180 – r183 | |
顯示 diff(64 行未修改)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
+ 【台北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 一、服務內容說明:
+ 為提供市民平價、優質托嬰服務,已於本市各行政區設置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 *※辦理招生及登記報名:臺北市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各區地點及聯絡電話詳如附件(公辦民營托嬰中心一覽表)
+ *
+ *二、服務對象:
+ *收托資格如下:
+ *1、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
+ *2、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 *3.所稱實際照顧者,指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未實際照顧嬰幼兒,而由不具負擔或行使對嬰幼兒權利或義務之他人照顧,並與嬰幼兒共同居住者。
+ *4.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5.提供辦理托嬰中心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子女及本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 *6.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 *7.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中心正式收托日前,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21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3 – 20:13 | r177 – r179 | |
顯示 diff(164 行未修改)
1.每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實際繳費低於新臺幣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2.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
+ 資格:
台中市
(11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3 | r176 | |
顯示 diff(67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
+ *生育獎勵金
+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7676&pFlag=Y
+
+ 申領資格:
+ 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新北市者:
+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
+ (二)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三)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新北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新北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 獎勵金額: 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
+ 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
+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351&pFlag=Y
+
+ 申請資格:
+ (一)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 (三)新北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換算年所得為117萬元以下)。
+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 補助內容:
+ (一)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 (五)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六)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兩足歲當月止。
+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398&pFlag=Y
+
+ 申請資格:
+ (一)父母(或監護人)為下述之情形,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 3.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服義務役。
+ 4.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 (二)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就業者」係指:
+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 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
+ 補助內容:
+ (一)合格證照保母:
+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2.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3,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4,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5,000元/月。
+
+ (二)放寬保母托育補助:
+ 1.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 *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 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06&pFlag=Y
+
+ 申請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為下述之家庭樣貌,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被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托育人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親屬保母或公私立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者。
+ (一)單親家庭
+ 幼兒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單親,且有就業事實。或父母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者。
+ (二)弱勢家庭:
+ 1.第一類: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一年內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一年內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有效期限間內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 2.第二類: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
+ 3.第三類:幼兒之母為未成年少女因產後復學、參加職訓期間,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府社會局委託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服務之民間單位團體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
+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且為未滿2歲之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 補助內容:
+ 家長送托給予擁有保母合格執照,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者或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則新北市政府針對上述申請資格的對象,提供差額補助:
+ 1.單親家庭、三位以上子女家庭:
+ 原中央補助3000元,新北市補助差額2000元,故每月可領有5000元。
+ 2.中低收入戶家庭:
+ 原中央補助4000元,補助差額2000元,故每月可領有6000元。
+ 3.低收入戶和弱勢家庭:
+ 原中央補助5000元;新北市政府針對弱勢家庭第一類,補助差額3000元,故每月可領有8000元。
+ (1)低收入戶家庭
+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障兒之家庭
+ (3)特殊境遇家庭
+ (4)高風險家庭
+ 4.原中央未有提供補助,但新北市政府增設,弱勢家庭第二類(經新北市社會局區社福中心或家暴中心評估轉介,或其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確有需要之家庭):
+ 新北市政府全額補助,每月提供8,000元。
+
+ *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桃園桃市
*【桃園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 (含寄養家庭)
(11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2 – 20:12 | r168 – r175 | |
顯示 diff(69 行未修改)
*
桃園桃市
-
-
+ *【桃園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 (含寄養家庭)
+ 補助金額:
+ 1.每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實際繳費低於新臺幣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 2.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台中市
(11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0 | r167 | |
顯示 diff(185 行未修改)
*1.送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12%(含)以下者,依收托幼兒人數,補助保母人員每收托1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如托育天數未達7日則不予補助,達7日(含)以上至14日者補助1,000元,超過15日(含)以上者以1個月計。
+ *
|
||
| 2016-11-05 20:10 – 20:10 | r165 – r166 | |
顯示 diff(64 行未修改)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
+
新北市
*
(11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0 – 20:10 | r161 – r164 | |
顯示 diff(18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0 | r160 | |
顯示 diff(107 行未修改)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
*3.合領(1+2):2,000元
-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 *(一)補助內容:
+ *將現有的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向下延伸至2歲以上就讀幼兒園幼童均比照辦理、享有相同補助。
+ *
+ *(二)補助資格:
+ *1.年齡滿2歲、未滿5歲之幼兒,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設籍台中市半年以上。
+ *※於105年8月1日開始,補助資格改為:年齡滿2歲以上學齡未滿5歲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且幼兒設籍本市,其設籍時間認定基準如下:
+ *(1)父母或監護人:以幼兒可受領補助款之最後入園日認定,上學期為當年度五月十五日前,下學期為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
+ *(2)幼兒:以申請時間認定(即幼兒不再有設籍須滿半年之限制,只要申請時其戶籍在台中市即可)。
+ *
+ *2.就讀台中市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規定之幼兒園,或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之符合補助要件的幼兒園,且符合「戶籍地」或父母、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不超過10公里。
+ *
+ *※【前述戶籍地係指「幼兒」戶籍地;「父母(監護人)其一方工作地」係認定父或母(監護人)之工作地,非僅認定設籍臺中市之一方工作地;以工作因素申請者,須檢附工作證明及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不超過10公里證明文件,以戶籍地申請者,需檢附距離證明】。
+ *
+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者,得不受第一款設籍年限之限制(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需於9/1前設籍於台中市,方能使用該條款)。
+ *※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 *
+ *(三)洽辦地點:
+ *1.學費:幼兒園主動辦理。
+ *2.弱勢加額補助:幼兒園主動發給申請表,家長於規定期限內填表,園方比對後轉送教育局。
+ *※單親家庭欲申請弱勢加額補助,會依據子女監護狀況影響列計人口,若為單方監護,僅列計監護方之資產;共同監護則為列計父母雙方資產。
+ *
+ *(四)補助項目
+ *1.學費補助:
+ *(1)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即免學費。
+ *(2)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補助3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 *2.弱勢加額補助:
+ *(1)除補助前款學費外,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費):
+ *A.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B.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 *(2)前目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者,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
高雄市
(4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0 | r159 | |
顯示 diff(111 行未修改)
*【高雄市】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一、申請資格:
- (一)一般家庭:
- 1.父母(或監護人)為下述之情形,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 (3)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服義務役。
- (4)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2.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
- (二)弱勢家庭:家庭具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之狀況,且符合一般家庭之第1項條件者。
-
-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 二、補助內容:
- (一)合格證照保母:
-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2.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3,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4,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5,000元/月。
-
- (二)放寬保母托育補助:
- 1.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一、申請資格:
+ *(一)一般家庭:
+ *1.父母(或監護人)為下述之情形,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 *(3)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服義務役。
+ *(4)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2.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 *
+ *(二)弱勢家庭:家庭具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之狀況,且符合一般家庭之第1項條件者。
+ *
+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
+ *二、補助內容:
+ *(一)合格證照保母:
+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2.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3,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4,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5,000元/月。
+ *
+ *(二)放寬保母托育補助:
+ *1.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高雄市】夜間工作家庭育兒服務
*一、實施對象:
(1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0 – 20:10 | r157 – r158 | |
顯示 diff(107 行未修改)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
*3.合領(1+2):2,000元
+
高雄市
(4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0 | r156 | |
顯示 diff(110 行未修改)
*【高雄市】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一、申請資格:
- *(一)一般家庭:
- *1.父母(或監護人)為下述之情形,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 *(3)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服義務役。
- *(4)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2.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 *
- *(二)弱勢家庭:家庭具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之狀況,且符合一般家庭之第1項條件者。
- *
-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
- *二、補助內容:
- *(一)合格證照保母:
-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2.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3,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4,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5,000元/月。
- *
- *(二)放寬保母托育補助:
- *1.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一、申請資格:
+ (一)一般家庭:
+ 1.父母(或監護人)為下述之情形,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 (3)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服義務役。
+ (4)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2.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
+ (二)弱勢家庭:家庭具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之狀況,且符合一般家庭之第1項條件者。
+
+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 二、補助內容:
+ (一)合格證照保母:
+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2.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3,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4,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5,000元/月。
+
+ (二)放寬保母托育補助:
+ 1.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高雄市】夜間工作家庭育兒服務
*一、實施對象:
(1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0 – 20:10 | r152 – r155 | |
顯示 diff(57 行未修改)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二、補助金額(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一)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證書」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二)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技術士證」或就托於合作托嬰中心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 (二)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技術士證」或就托於合作托嬰中心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新北市
*
(8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10 | r151 | |
顯示 diff(134 行未修改)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高雄市】夜間工作家庭育兒服務
+ *一、實施對象:
+ *(一)從事夜間工作之父母(或監護人)需夜間送托未滿6歲幼兒之家庭。
+ *(二)提供未滿6歲幼兒夜間托育之托育人員。
+ *
+ *二、補助條件:
+ *幼兒及其父母親(或監護人)至少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單親新移民家庭但其幼兒設籍本市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照顧家中6歲以下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托育人員(不含親屬保母及與受托幼兒為三等親關係)照顧者。
+ *1.幼兒父母親雙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 *2.幼兒父母親一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且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且執行中、或外地工作、或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經評估之特殊因素。
+ *3.單親一方從事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 *4.幼兒父母親雙方或單親一方夜間持續固定加班者。
+ *
+ *三、收托時段:
+ *晚上8時以後父母(或監護人) 仍因工作需送托幼兒,且連續送托逾(含)8小時以上。
*
+ *四、補助標準:
+ *1.送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12%(含)以下者,依收托幼兒人數,補助保母人員每收托1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2.如托育天數未達7日則不予補助,達7日(含)以上至14日者補助1,000元,超過15日(含)以上者以1個月計。
|
||
| 2016-11-05 20:09 – 20:10 | r132 – r150 | |
顯示 diff(47 行未修改)
※就托機構條件限制於本市本局立案之托育機構及本府教育局立案之幼兒園,補習班不符補助要件。
+ 【台北市】友善托育補助
+ 一、服務對象
+ (一)補助對象:
+ 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皆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申請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家中未滿2 歲兒童送托至本市合作托育人員或合作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3.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二歲兒童需送托者。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二、補助金額(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一)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證書」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二)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技術士證」或就托於合作托嬰中心者: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新北市
*
(6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9 | r131 | |
顯示 diff(118 行未修改)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
|
||
| 2016-11-05 20:08 – 20:08 | r118 – r130 | |
顯示 diff(35 行未修改)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104年度為21,338元)、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 *(四)每一情事提出申請之期限為6個月,得延長一次,每次延長期間為6個月。
- *
- *二、補助內容
- *「危機家庭兒童」可申請以下托育服務及補助:
- *(一)優先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及減免月費
- *(二)本市私立幼托機構托育補助
- *1.就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 *2.就托於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整。
- *3.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整。
- *4.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整。
- *※就托機構條件限制於本市本局立案之托育機構及本府教育局立案之幼兒園,補習班不符補助要件。
- *
+ (四)每一情事提出申請之期限為6個月,得延長一次,每次延長期間為6個月。
+
+ 二、補助內容
+ 「危機家庭兒童」可申請以下托育服務及補助:
+ (一)優先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及減免月費
+ (二)本市私立幼托機構托育補助
+ 1.就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 2.就托於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整。
+ 3.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整。
+ 4.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整。
+ ※就托機構條件限制於本市本局立案之托育機構及本府教育局立案之幼兒園,補習班不符補助要件。
+
+
新北市
(6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8 | r117 | |
顯示 diff(92 行未修改)
*3.合領(1+2):2,000元
高雄市
+
+ *【高雄市】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一、申請資格:
+ *(一)一般家庭:
+ *1.父母(或監護人)為下述之情形,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 *(3)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服義務役。
+ *(4)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2.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 *
+ *(二)弱勢家庭:家庭具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之狀況,且符合一般家庭之第1項條件者。
+ *
+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
+ *二、補助內容:
+ *(一)合格證照保母:
+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2.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3,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4,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5,000元/月。
+ *
+ *(二)放寬保母托育補助:
+ *1.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
| 2016-11-05 20:07 – 20:08 | r103 – r116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 【台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一、申請資格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得申請「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一)設籍於本市。
+ (二)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104年度為21,338元)、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 *(四)每一情事提出申請之期限為6個月,得延長一次,每次延長期間為6個月。
+ *
+ *二、補助內容
+ *「危機家庭兒童」可申請以下托育服務及補助:
+ *(一)優先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及減免月費
+ *(二)本市私立幼托機構托育補助
+ *1.就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 *2.就托於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整。
+ *3.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整。
+ *4.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整。
+ *※就托機構條件限制於本市本局立案之托育機構及本府教育局立案之幼兒園,補習班不符補助要件。
+ *
新北市
(4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20:07 | r101 – r102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
- 一、申領資格
- 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新北市者:
-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
- (二)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三)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新北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新北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 二、獎勵金額: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 *
桃園桃市
(40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r100 | |
顯示 diff(35 行未修改)
二、獎勵金額: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桃園桃市
+
(3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20:07 | r98 – r99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
+ **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
一、申領資格
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新北市者:
(4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20:07 | r96 – r97 | |
顯示 diff(40 行未修改)
+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平價托育費用補助(協力托嬰&協力保母)
+ *一、申請資格:
+ *(一)育有未滿6歲幼童,該幼童送托本市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協力托育人員(以日托、全日托、夜托等型態為原則,不含半日托)且托育費用超過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與本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之合計金額。
+ *(二)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或其送托之未滿6歲幼童設籍本市。
+ *※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及其送托之未滿六歲幼童設籍於本市。
+ *※目前托嬰中心另有開放彰、投、苗協力托嬰中心合作(協力保母不適用),開放狀況如備註。
+ *
+ *(三)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幼兒園免學費等補助(領有弱勢家庭育兒津貼者不在此限)。
+ *
+ *※只限有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及相關科系畢業,且收托三親等外幼童者(若為三親等內(含三親等)與三親等外(自四親等開始)幼童同時收托亦可申請),結業保母不適用。
+ *
+ *二、補助金額:
+ *(一)符合「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不含半日托):每位幼兒每月補助3,000元。
+ *(二)未符合「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不含半日托):每位幼兒每月補助2,000元。
+ *(三)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托育費用補助,每位幼兒每月補助3,000元。
+ *
+ *※備註
+ *1.協力托嬰最多領至幼童3歲,因原則上托嬰中心可收托年齡為2歲,最高上限僅至3歲。
+ *2.協力保母可領至幼兒6歲。
+ *3.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6歲幼兒須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員照顧者,其無須就業及年總收入限制。
+ *
+ *三、洽辦地點:幼童就托之社區保母系統(台中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協力托嬰中心。
+ *
+ *
+ *四、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與平價托育費用補助合領情形
+ *(一)符合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
+ *1.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5,000元
+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3,000元
+ *3.合領(1+2):5,000~8,000元
+ *
+ *(二)不符合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
+ *1.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0元
+ *2.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2,000元
+ *3.合領(1+2):2,000元
高雄市
|
||
| 2016-11-05 20:07 – 20:07 | r91 – r95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
+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
一、申領資格
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新北市者:
(1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r90 | |
顯示 diff(4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20:07 | r85 – r89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
+ **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
+ 一、申領資格
+ 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新北市者:
+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
+ (二)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三)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新北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新北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 二、獎勵金額: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桃園桃市
(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20:07 | r82 – r84 | |
顯示 diff(26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 桃園桃園ㄕ
+ 桃園桃市
(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r81 | |
顯示 diff- 2O16pen- Welfare
+ 2O16 pen- Welfare
台北市
(3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r80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
桃園桃園ㄕ
-
(4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r79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
- 一、申領資格
- 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新北市者:
-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
- (二)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三)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新北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新北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 二、獎勵金額: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
+ *
桃園桃園ㄕ
(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20:07 | r76 – r78 | |
顯示 diff- 2Open- Welfare
+ 2O16pen- Welfare
台北市
(4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20:07 | r74 – r75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新北市】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06&pFlag=Y
-
- - 一、申請資格:
- (一)父母(或監護人)為下述之情形,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 3.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服義務役。
- 4.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 二、補助內容:
- (一)合格證照保母:
-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2.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3,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4,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5,000元/月。
+ *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
+ 一、申領資格
+ 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新北市者:
+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
+ (二)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三)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新北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新北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二)放寬保母托育補助:
- 1.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二、獎勵金額: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桃園桃園ㄕ
(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r73 | |
顯示 diff(46 行未修改)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桃園
+ 桃園桃園ㄕ
(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r72 | |
顯示 diff(2 行未修改)
台北市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一、申請資格
+ 一、申請資格
設籍台北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一)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
(49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7 | r71 | |
顯示 diff(45 行未修改)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 桃園
(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20:07 | r56 – r70 | |
顯示 diff(3 行未修改)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申請資格
- *設籍台北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 *(一)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
- *(二)經台北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 *(三)經台北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 *(四)危機家庭兒童。(台北市另有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題:【台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 *(五)特殊境遇家庭6歲以下兒童。
- *(六)經台北市社會局評估需緊急轉托之兒童(係指兒童托育之照顧者未適當照顧,經台北市社會局評估必須立即轉托者)。
- *
- *二、補助內容
- *兒童就托於台北市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 *(一)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整。
- *(二)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 *(三)就托於幼兒園者(含緩讀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以特殊境遇家庭兒童身分申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 設籍台北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 (一)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
+ (二)經台北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 (三)經台北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 (四)危機家庭兒童。(台北市另有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題:【台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 (五)特殊境遇家庭6歲以下兒童。
+ (六)經台北市社會局評估需緊急轉托之兒童(係指兒童托育之照顧者未適當照顧,經台北市社會局評估必須立即轉托者)。
+
+ 二、補助內容
+ 兒童就托於台北市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 (一)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整。
+ (二)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 (三)就托於幼兒園者(含緩讀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以特殊境遇家庭兒童身分申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四)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1至2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五)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3至6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3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r55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r54 | |
顯示 diff(16 行未修改)
*(二)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三)就托於幼兒園者(含緩讀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以特殊境遇家庭兒童身分申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 *(四)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1至2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 (四)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1至2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五)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3至6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六)符合低收入戶或危機家庭之學齡前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而需送請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經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自辦或委託之福利機構轉介有需求及必要性,得依原補助金額加額二分之一,期間至多為6個月。但經轉介單位評估必要並獲本局核准者,得延長之。即原每月補助8,000元,就業加額每月補助4,000元,計每月補助最高1萬2,000元(實際收費低於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35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r53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20:06 | r50 – r52 | |
顯示 diff(17 行未修改)
*(三)就托於幼兒園者(含緩讀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以特殊境遇家庭兒童身分申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四)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1至2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 *(五)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3至6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 *(六)符合低收入戶或危機家庭之學齡前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而需送請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經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自辦或委託之福利機構轉介有需求及必要性,得依原補助金額加額二分之一,期間至多為6個月。但經轉介單位評估必要並獲本局核准者,得延長之。即原每月補助8,000元,就業加額每月補助4,000元,計每月補助最高1萬2,000元(實際收費低於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 *
+ (五)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3至6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 (六)符合低收入戶或危機家庭之學齡前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而需送請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經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自辦或委託之福利機構轉介有需求及必要性,得依原補助金額加額二分之一,期間至多為6個月。但經轉介單位評估必要並獲本局核准者,得延長之。即原每月補助8,000元,就業加額每月補助4,000元,計每月補助最高1萬2,000元(實際收費低於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
※就讀私立幼兒園且符合請領「5歲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大班生(104學年為98年9月2日至99年9月1日間出生;105學年為99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日間出生),若加額領取「臺北市5歲學費補助」12,543元/學期,致領取總額超過36,000元/學期以上者,無需辦理該學期托育補助差額之申請及撥付。
(3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r49 | |
顯示 diff(51 行未修改)
台中市
+
+
+ 高雄市
|
||
| 2016-11-05 20:06 | r48 | |
顯示 diff(20 行未修改)
*(六)符合低收入戶或危機家庭之學齡前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而需送請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經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自辦或委託之福利機構轉介有需求及必要性,得依原補助金額加額二分之一,期間至多為6個月。但經轉介單位評估必要並獲本局核准者,得延長之。即原每月補助8,000元,就業加額每月補助4,000元,計每月補助最高1萬2,000元(實際收費低於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
- *※就讀私立幼兒園且符合請領「5歲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大班生(104學年為98年9月2日至99年9月1日間出生;105學年為99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日間出生),若加額領取「臺北市5歲學費補助」12,543元/學期,致領取總額超過36,000元/學期以上者,無需辦理該學期托育補助差額之申請及撥付。
+ ※就讀私立幼兒園且符合請領「5歲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大班生(104學年為98年9月2日至99年9月1日間出生;105學年為99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日間出生),若加額領取「臺北市5歲學費補助」12,543元/學期,致領取總額超過36,000元/學期以上者,無需辦理該學期托育補助差額之申請及撥付。
(2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20:06 | r46 – r47 | |
顯示 diff(26 行未修改)
新北市
【新北市】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06&pFlag=Y
- 一、申請資格:
(2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20:06 | r44 – r45 | |
顯示 diff(1 行未修改)
台北市
-
+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一、申請資格
+ *設籍台北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 *(一)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
+ *(二)經台北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 *(三)經台北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 *(四)危機家庭兒童。(台北市另有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題:【台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 *(五)特殊境遇家庭6歲以下兒童。
+ *(六)經台北市社會局評估需緊急轉托之兒童(係指兒童托育之照顧者未適當照顧,經台北市社會局評估必須立即轉托者)。
+ *
+ *二、補助內容
+ *兒童就托於台北市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 *(一)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整。
+ *(二)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 *(三)就托於幼兒園者(含緩讀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以特殊境遇家庭兒童身分申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 *(四)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1至2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 *(五)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3至6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 *(六)符合低收入戶或危機家庭之學齡前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而需送請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經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自辦或委託之福利機構轉介有需求及必要性,得依原補助金額加額二分之一,期間至多為6個月。但經轉介單位評估必要並獲本局核准者,得延長之。即原每月補助8,000元,就業加額每月補助4,000元,計每月補助最高1萬2,000元(實際收費低於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 *
+ *※就讀私立幼兒園且符合請領「5歲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大班生(104學年為98年9月2日至99年9月1日間出生;105學年為99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日間出生),若加額領取「臺北市5歲學費補助」12,543元/學期,致領取總額超過36,000元/學期以上者,無需辦理該學期托育補助差額之申請及撥付。
(27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6 – 20:06 | r42 – r43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
+
(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5 | r41 | |
顯示 diff- Open- Welfare
+ 2Open- Welfare
台北市
(2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5 – 20:05 | r36 – r40 | |
顯示 diff(3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5 | r35 | |
顯示 diff- Open- Welfare
+ Open- Welfare
台北市
(28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5 | r34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新北市】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 - 一、申請資格:
+ (一)父母(或監護人)為下述之情形,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 3.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服義務役。
+ 4.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 二、補助內容:
+ (一)合格證照保母:
+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2.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3,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4,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5,000元/月。
+ (二)放寬保母托育補助:
+ 1.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 2.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 3.補助額度:一般家庭2,000元/月,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元/月,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元/月。
(2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5 – 20:05 | r27 – r33 | |
顯示 diff(1 行未修改)
台北市
+
+
+
新北市
+
+
(1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5 | r26 | |
顯示 diff(3 行未修改)
新北市
+
台中市
|
||
| 2016-11-05 20:05 – 20:05 | r18 – r25 | |
顯示 diff(1 行未修改)
台北市
+
+ 新北市
+
+ 台中市
|
||
| 2016-11-05 20:05 | r17 | |
顯示 diff(3 行未修改)
|
||
| 2016-11-05 20:04 – 20:05 | r1 – r16 | |
顯示 diff- Untitled
+ Open- Welfare
- This pad text is synchronized as you type, so that everyone viewing this page sees the same text. This allows you to collaborate seamlessly on documents!
+ 台北市
|
||
| 2016-11-05 20:04 | r0 | |
顯示 diff+ Untitled
+ This pad text is synchronized as you type, so that everyone viewing this page sees the same text. This allows you to collaborate seamlessly on document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