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Open-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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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0-未滿2歲)

http://sweethome.moi.gov.tw/?p=2291

補助對象:

(一)父母雙方皆就業或單一方就業(單親)。

(二)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受僱於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2.弱勢家庭、低收入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補助金額: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http://sweethome.moi.gov.tw/?p=956

父母一方或雙方因照顧幼兒需要致無法就業之家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http://sweethome.moi.gov.tw/?p=956

凡家庭育有第三位(含)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不限家庭總收入或雙親就業條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符合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符合上開弱勢家庭條件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570&pFlag=Y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就托公立或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之原住民幼兒。

補助標準:

1.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立案私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臨時托育補助

基隆市

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567&pFlag=Y

申請條件:

(一)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訓,求職或因家庭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者,將幼兒送請褓姆照顧者。

(二)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托需求者。

補助對象:

附註:本項補助所稱[褓姆人員]係指:加入社區褓姆系統或受僱於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褓姆人員。

補助標準:

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20小時,每小時100元。

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

http://www.kljj-house.gov.tw/cht/news/news_np606.html

基隆市政府持續推動婦女生育獎勵金專案,於104年1月1日起,在基隆市各戶政事務所開始受理申請;每一胎新生兒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雙胞胎4萬元,以此類推,且應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及申請。

民國104、105年度之適格申請對象為10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親。在申請資格部分,新生兒之母或父則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二、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未婚婦女。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申請應注意,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台北市

  • 【台北市】生育獎勵金補助
  • 一、補助對象

    (一) 新生兒出生時,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 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 新生兒父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二、補助金額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申請資格

    設籍台北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一)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經台北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三)經台北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四)危機家庭兒童。(台北市另有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題:【台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五)特殊境遇家庭6歲以下兒童。

  • (六)經台北市社會局評估需緊急轉托之兒童(係指兒童托育之照顧者未適當照顧,經台北市社會局評估必須立即轉托者)。
  • 二、補助內容

    兒童就托於台北市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一)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整。

    (二)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三)就托於幼兒園者(含緩讀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以特殊境遇家庭兒童身分申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四)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1至2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五)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國小3至6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六)符合低收入戶或危機家庭之學齡前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而需送請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經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自辦或委託之福利機構轉介有需求及必要性,得依原補助金額加額二分之一,期間至多為6個月。但經轉介單位評估必要並獲本局核准者,得延長之。即原每月補助8,000元,就業加額每月補助4,000元,計每月補助最高1萬2,000元(實際收費低於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就讀私立幼兒園且符合請領「5歲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大班生(104學年為98年9月2日至99年9月1日間出生;105學年為99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日間出生),若加額領取「臺北市5歲學費補助」12,543元/學期,致領取總額超過36,000元/學期以上者,無需辦理該學期托育補助差額之申請及撥付。

    【台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得申請「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設籍於本市。

    (二)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104年度為21,338元)、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四)每一情事提出申請之期限為6個月,得延長一次,每次延長期間為6個月。

    二、補助內容

    「危機家庭兒童」可申請以下托育服務及補助:

    (一)優先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及減免月費

    (二)本市私立幼托機構托育補助

    1.就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2.就托於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整。

    3.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整。

    4.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整。

    ※就托機構條件限制於本市本局立案之托育機構及本府教育局立案之幼兒園,補習班不符補助要件。

    【台北市】友善托育補助

    一、服務對象

    (一)補助對象:

    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皆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申請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家中未滿2 歲兒童送托至本市合作托育人員或合作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3.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二歲兒童需送托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二、補助金額(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一)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證書」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二)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技術士證」或就托於合作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台北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一、服務內容說明:

    為提供市民平價、優質托嬰服務,已於本市各行政區設置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二、服務對象:

    收托資格如下: 

    1、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

    2、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3.所稱實際照顧者,指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未實際照顧嬰幼兒,而由不具負擔或行使對嬰幼兒權利或義務之他人照顧,並與嬰幼兒共同居住者。

    4.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5.提供辦理托嬰中心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子女及本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6.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7.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中心正式收托日前,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

    【台北市】助妳好孕-育兒津貼

    一、申請資格

    (一)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一、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二、補助內容        

    每名未滿5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台北市】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

    (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二、補助金額如下(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台北市】臨時托育補助

    一、申請資格

    設籍台北市未滿12歲之兒童,且符合以下資格之ㄧ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四)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台北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七)單親家庭。

    (八)雙(多)胞胎。

    (九)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十)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二、服務內容:

    臨時托育服務,以提供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環境為原則,其方式區分如下:

    (一)幼托機構臨托:兒童於幼托機構內受托,並以不超過機構核定收托人數為原則。

    (二)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含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及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

    三、補助標準:

    (一)6歲以下兒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 )100元,但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中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者,每小時補助120元。假日臨托時數至多補助12小時。

    (二)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非假日臨托,每小時補助100元,但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中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者,每小時補助120元。

    (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假日臨托,除低收入戶每次補助400元外,其餘國小一年級及二年級每次補助200元;國小三年級以上每次補助150元。

    (四)具有第三點一項九款之情形者,檢附非自願性失業相關證明文件及經徵試公司單位核章之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每年最高得補助60小時。

    (五)本局之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未達30分鐘以30分鐘計,補助1/2費用;超過30分鐘未達1小時以1小時計,幼托機構臨托、托育人員在宅臨托與托育人員到宅臨托合計每月最高補助至40小時。但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公辦民營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受本局方案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評估有特殊需求者,每月得最高補助至80小時。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至240小時。

    (六)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不予補助。

    (七)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延長托育不適用本補助。

    ※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新北市

    生育獎勵金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7676&pFlag=Y

    申領資格:

    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新北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

    (二)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三)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新北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新北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獎勵金額: 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06&pFlag=Y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為下述之家庭樣貌,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被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托育人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親屬保母或公私立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者。

    (一)單親家庭

    幼兒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單親,且有就業事實。或父母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者。

    (二)弱勢家庭:

    1.第一類: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一年內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一年內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有效期限間內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2.第二類: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

    3.第三類:幼兒之母為未成年少女因產後復學、參加職訓期間,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府社會局委託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服務之民間單位團體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且為未滿2歲之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補助內容:

    家長送托給予擁有保母合格執照,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者或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則新北市政府針對上述申請資格的對象,提供差額補助:

      1.單親家庭、三位以上子女家庭:

    原中央補助3000元,新北市補助差額2000元,故每月可領有5000元。

      2.中低收入戶家庭:

    原中央補助4000元,補助差額2000元,故每月可領有6000元。

      3.低收入戶和弱勢家庭:

    原中央補助5000元;新北市政府針對弱勢家庭第一類,補助差額3000元,故每月可領有8000元。

      (1)低收入戶家庭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障兒之家庭

      (3)特殊境遇家庭

      (4)高風險家庭

      4.原中央未有提供補助,但新北市政府增設,弱勢家庭第二類(經新北市社會局區社福中心或家暴中心評估轉介,或其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確有需要之家庭):

    新北市政府全額補助,每月提供8,000元。

    *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06&pFlag=Y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為下述之家庭樣貌,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被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托育人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親屬保母或公私立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者。

    (一)單親家庭

    幼兒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單親,且有就業事實。或父母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者。

    (二)弱勢家庭:

    1.第一類: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一年內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一年內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有效期限間內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2.第二類: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

    3.第三類:幼兒之母為未成年少女因產後復學、參加職訓期間,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府社會局委託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服務之民間單位團體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且為未滿2歲之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補助內容:

    家長送托給予擁有保母合格執照,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者或托顧於合法托嬰中心,則新北市政府針對上述申請資格的對象,提供差額補助:

      1.單親家庭、三位以上子女家庭:

    原中央補助3000元,新北市補助差額2000元,故每月可領有5000元。

      2.中低收入戶家庭:

    原中央補助4000元,補助差額2000元,故每月可領有6000元。

      3.低收入戶和弱勢家庭:

    原中央補助5000元;新北市政府針對弱勢家庭第一類,補助差額3000元,故每月可領有8000元。

      (1)低收入戶家庭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障兒之家庭

      (3)特殊境遇家庭

      (4)高風險家庭

      4.原中央未有提供補助,但新北市政府增設,弱勢家庭第二類(經新北市社會局區社福中心或家暴中心評估轉介,或其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確有需要之家庭):

    新北市政府全額補助,每月提供8,000元。

    *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11&pFlag=Y

    申請資格:

    (一)提供臨托服務:

      1.對於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北市未滿3歲幼兒(就托於公私立托嬰中心)及12歲以下(就托於社區保母系統)兒童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托服務。

      2.臨托服務應提供兒童飲食、衛生等生活需求與安全照顧等,可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托嬰中心臨托:未滿3歲兒童送至托嬰中心托育。

      (2)保母在宅臨托:未滿12歲兒童送至保母家托育。

      (3)保母到宅臨托:由保母到未滿12歲兒童家托育。

      3.臨托時間:上午7時至晚上10時,晚上10至12時為彈性時間。

    (二)補助弱勢家庭臨托費用:

      1.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北市未滿3歲幼兒(就托於公私立托嬰中心)及12歲以下(就托於社區保母系統)兒童之弱勢家庭,用本項臨托服務者,由社會局酌予補助托育費用。

      2.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家庭。

      (3)符合高風險家庭、寄養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4)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身心障礙者;或受托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補助內容:

    (一)托嬰中心臨托:

    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

    (二)保母在宅臨托:

    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

    (三)保母到宅臨托:

    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2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40元。

    (四)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不到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月托嬰中心臨托、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臨托合計最高補助40小時,每年合計最高補助240小時。

    桃園市

    (一) 對象資格:出生之新生兒,其父或母符合下列規定

    1. 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2.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自其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補助金額

    單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3萬元;雙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3萬5,000元;三胞胎以上,每胎發放新臺幣4萬5,000元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645&pFlag=Y

    四、補助對象

    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月之金額。

    五、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補助金額: 

    1.每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實際繳費低於新臺幣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2.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資格:

    凡設籍本市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兒童並就讀經各級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

    http://e-services.tycg.gov.tw/TycgOnline/AU.jsp?Aid=AP03030000001266&iPath=AU00%2fannex.jsp%3fAPPid%3dAP03030000001266

    補助對象:

    設籍桃園市,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父母或監護人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幼兒(未滿二歲),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三)其他經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托之家庭。

    金額:

    每名幼兒每小時100~120元,每年最多補助240小時。

    對象:

    (一)育有0歲至3歲嬰幼兒之家庭。

    (二)有托育需求之嬰幼兒及其主要照顧者。

    (三)一般社會大眾。

    (四)社區托育資源網絡專業人員。

    服務內容:

    (一)育兒資源服務:

    1.托育服務及幼兒照顧資詢。

    2.嬰幼兒及親子活動。

    3.教玩具及圖書外借服務。

    4.親職教育講座。

    5.育兒指導服務(保母宅急便)。

    6.照顧者團體。

    7.外展服務。

    8.社區宣導。

    9.志工培訓。

    (二)建康成長服務:協助連結兒童發展篩檢及療育服務。

    (三)家庭支持服務:協助弱勢家庭連結社會福利資源。

    資格:

    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等。

    新竹縣

    新生兒營養補助

    http://social.hsinchu.gov.tw/zh-tw/Duties/Detail/30/%E6%96%B0%E7%94%9F%E5%85%92%E7%87%9F%E9%A4%8A%E8%A3%9C%E5%8A%A9

    為貫徹憲法保障幼兒安全成長政策,落實推展幼兒福利工作,本縣針對新生兒發放營養補助金(詳情請見附件檔案):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二萬五千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出生胎次之計算,以申請人設籍本縣後,並已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為準。

    前項規定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出生後之新生兒始得適用。

    第一項所稱申請人,指新生兒之父母;生產多胞胎時,出生胎次之計算,係屬一胎次計算;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簽名切結出生胎次。

    對象:

    設籍於新竹縣,列冊『中低收入戶』且家中有下列情形之幼童:

    (1)實際就托於公立、立案私立幼兒園,且於當年度9/1以前年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兒童。

    (2)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不在此限。

    (3)未享有相同類型之補助(低收入戶、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

    額度:

    每名幼童最高補助6,000元/學期(收費低者以實際情況補助)。

    對象:

    家中有0-3歲嬰幼兒家庭

    內容:

    使有需求之民眾得以至中心接受服務資源,使隔代教養、新手父母及新住民家庭得到充分的托育資訊,並適時充實中心內圖書與教、玩具資源提供縣民借閱使用。

    項目

    (一)托育服務諮詢。

    (二)幼兒照顧諮詢。

    (三)教玩具出借服務及臨托服務與社區宣導。

    (四)臨托服務:僅供家長參與托育資源中心舉辦之活動、課程時,提供子女之臨時照顧服務。目前並未提供托育服務。

    資格:凡設籍本縣於幼兒園或立案私立幼兒園就讀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經本府安置寄養家庭之兒童。

    金額: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已有辦理其他相關托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但其補助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補助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依其性質補助差額或不予重複補助:

    (一)已領取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者,補助其差額,並以不超過實際繳費金額為限。

    (二)已領取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或其他本府認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三)如發現申領不實情事者,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移送法辦外,於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

    項目:

    (一)提供幼兒家長洽詢專業保母之媒合與轉介服務。

    (二)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

    (三)針對幼兒家長提供社區親職教育,宣傳育兒知能。

    (四)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在職訓練與訪視輔導服務。

    (一)幼兒家長

    (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且加入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

    1.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國民。

    2.實際居住且設籍或已辦理流動人口登記於該保母系統服務區 域。

    3.高中(職)以上幼保、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具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或具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

    新竹市

    生育津貼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941&pFlag=Y

    補助對象:

    1.新生兒於父或母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竹市一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新竹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3.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4.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前項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補助標準:

    1.第一胎15,000元,第二胎開始每胎增加5,000元(即20,000元),以此類推。

    2.雙胞胎5萬元,第二胎為雙胞胎10萬元。

    2.三胞胎以上10萬元。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為主。)

    *舉例說明:如婦女皆符合各縣市生育給付相關規定,於台北市生育第一胎且該胎兒設籍於台北市並領畢台北市生育獎勵金;於新竹市生育第二胎且該胎兒設籍於新竹市,則第二胎可請領之新竹市生育給付金額為20,000元(15,000元+5000元)。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942&pFlag=Y

    申請條件:

    設籍新竹市且為低收入戶之就托(讀)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兒童。

    補助標準:

    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已有辦理其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105年度弱勢婦女/家庭托育服務 (托育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7283&pFlag=Y

    申請資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竹市之弱勢婦女或家庭之未滿2歲幼兒,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弱勢婦女及家庭係指:

    (1)照顧者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或需照顧家中其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輕度以上失能長者之:

    A.中低收入戶家庭。

    B.未婚懷孕少女、低收入戶家庭、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之未滿2歲幼兒。

    (2)經社會處社工員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委託單位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家庭之12歲以下兒童,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或需送至立案之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

    補助標準及金額

    (1)中低收入戶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符合「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者,其中3,000-4,000元由中央支應外,餘均依本計畫支應。)

    (2)低收入戶家庭、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8,000元(符合中央「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者,其中4,000-5,000元由中央支應外,餘均依本計畫支應。)

    (3)經社會處社工員評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委託單位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18,000元為限,每案每次申請以3個月為限。

    (3)本項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日托者,折半補助;若申請人實際繳交之托育費用低於本補助金額者,則依實際繳交金額核實補助。

    (4)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者育兒津貼,如重複請領應繳回補助金額。如已申請其他本府同性質之補助,其補助金額小於本補助者,得補其差額。

    幼兒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7243&pFlag=Y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幼兒,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因懷孕、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6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不含親屬保母)或本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者,每小時補助100元,餘由家長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申領審核標準,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規定。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不含親屬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小時補助120元,餘由家長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苗栗縣

    生育津貼

    http://mlhr.miaoli.gov.tw/Theme.php?id=3

    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補助內容

    (一) 新生兒每胎6,600元之生育津貼。

    (二) 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新臺幣6,600元津貼。

    台中市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平價托育費用補助(協力托嬰&協力保母)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幼兒園學費補助

    【台中市】托育一條龍-弱勢家庭育兒津貼

      【台中市】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彰化縣

    彰化縣育兒津貼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38802&pFlag=Y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出生後,於104年1月1日起至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兒童。

    (二)兒童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於兒童出生前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三)兒童及兒童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實際持續居住於本縣且中途未有遷出紀錄。

    (四)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之兒童。

    (五)本府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未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未婚婦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經生父認領登記並具有監護權。

    (二)兒童之生父於兒童出生前設籍並實際持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且中途未有遷出本縣紀錄者。

    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3足歲當月止。

    (三)兒童於105年7月31日前出生,且於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如未具有本府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但僅發給至105年7月份款項為止。

    生育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3083&pFlag=Y

    生育補助申請要件規定:

    (一)新生兒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三)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

    ※申請人除需符合第一款規定外,另需具備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始得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820&pFlag=Y

    對象: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2)幼兒未滿2足歲。

    (3)幼兒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托育。

    (4)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 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淨所得113萬)。

    內容:

    (1)一般家庭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3)弱勢家庭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39702&pFlag=Y

    申請資格:

    本縣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兒童(收托年齡依當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並符合以下條件之ㄧ者: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

    補助標準:

    (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二)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其差額;其補助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

    (三)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托教補助,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0至2歲平價托育服務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817&pFlag=Y

    補助內容: (本案視年度經費編列情形辦理)

    加強對弱勢家庭兩足歲以下幼兒的照顧及協助,提供托育服務補助,以紓解家長、保母及立案托嬰中心平價收費標準為新臺幣10000元(含月費、副食品費、材料費、活動費及雜費),彰化縣政府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家長負擔新臺幣7000元(每月另可申請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年齡為兩足歲以下之下列弱勢家庭幼兒。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特殊境遇家庭

    (四)危機家庭:經社工員專業評估確有以下情形之一,而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大疾病而有生命危險者,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擴大辦理;含阿公阿嬤帶孫)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823&pFlag=Y

    對象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2)幼兒未滿2足歲。

    (3)幼兒送托之保母取得保母專業人員 訓練課程126小時結業證書或為幼保、家政、護理科系畢業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4)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淨所得117萬)。

    內容

    (1)一般家庭每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3)弱勢家庭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

    南投縣

    雲林縣

    【雲林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要點

    一、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為設籍雲林縣之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二)出生3個月內之嬰兒。

    二、補助內容

    (一)產婦每次分娩,補助5,000元。

    (二)每名嬰兒補助5,000元,雙胞胎依此類推。

    【雲林縣】低收入戶幼兒與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前教育學雜費

    一、申請資格

    (一)低收入戶幼兒: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且為本縣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者。

    (二)身心障礙幼兒: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其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低收入戶幼兒:以核實補助學雜費為原則,每學期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九千元整。

    (二)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中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輕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4.發展遲緩: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雲林縣】雲林縣生育津貼

    (一)雲林縣「生育津貼」:

    1、申請條件: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滿雲林縣1年以上(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且新生兒於雲林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2、補助金額:8,000元/每名新生兒。

    (二)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新生兒營養補助」:該補助可與雲林縣生育獎勵金同時請領。

    1、申請條件:需夫妻一方設籍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新生兒設籍於此,並於新生兒出生後2個月內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新生兒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二個月內,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因104年甫開辦,故104年1月1日之後出生之新生兒於104年期間申請不受二個月的限制。

    2、補助金額:5,000元/胎,

    (三)雲林縣麥寮鄉「新生兒禮金」:該補助可與雲林縣生育獎勵金同時請領。

    1、申請條件:夫妻一方設籍1年以上,且新生兒設籍於此,並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2、補助金額:每胎補助10,000元。

    (四)雲林縣北港鎮「新生兒禮金」:該補助可與雲林縣生育獎勵金同時請領。

    1、申請條件:夫妻雙方或一方(申請人)設籍滿1年以上,且新生兒於105/01/01後出生,並設籍於此,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向北港鎮公所提出申請。

    2、補助金額:每胎補助2,000元。(領現金票方式)

    【雲林縣】弱勢兒童及少年托育費用補助

    一、申請條件: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四)其他經本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父母或監護人有前項各款之一,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金額

    (一)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

    1.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補助5000元。

    2.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補助4000元。

    (二)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

    1.未滿2歲一般幼兒:每小時補助100元,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2.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每小時補助120元,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雲林縣】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一、申請對象:

    (一)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家中有未滿2歲幼童,由系統內托育人員(保母)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律未達20%。

    (二)弱勢家庭:需符合就業資格,無須審核財稅資料。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無須審核就業資格和財稅資料。

    二、申請條件:

    (一)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其他經雲林縣政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三、補助金額:

    (一)送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立案托嬰中心者:

    1.低收入戶:5,000元。

    2.中低收入戶:4,000元。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5,000元。

    4.其他經雲林縣政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5,000元。

    (二)送托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1.低收入戶:4,000元。

    2.中低收入戶:3,000元。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4,000元。

    4.其他經雲林縣政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4,000元。

    【雲林縣】祖孫托育加倍補助

    ※未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補助對象:由祖父母照顧未滿2歲幼兒且符合托育費用補助資格(祖父母及幼兒皆需設籍雲林縣)。

    1. 由祖父母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其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2. 由祖父母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其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者,無就業及綜所稅限制。

    3. 祖父母須符合托育人員資格(下列資格之ㄧ):

    (1)具保母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資格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二)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三)總補助金額:

    1.祖父母為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托育人員結業證書者:

    (1)一般家庭:每月補助4,000元(原托育補助2,0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6,000元(原托育補助3,000元)。

    (3)低收入戶:每月補助8,000元(原托育補助4,000元)。

    2.祖父母具保母技術士證照者:

    (1)一般家庭:每月補助6,000元(原托育補助3,0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8,000元(原托育補助4,000元)。

    (3)低收入戶:每月補助10,000元(原托育補助5,000元)。

    嘉義縣

    婦女生育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6989&pFlag=Y

    補助對象:

    1.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2.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補助標準: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各村、公所自行辦理生育補助,可與戶政同時申請】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6301&pFlag=Y

    補助對象

    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本縣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本項補助所稱「未能就業者」係指: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本津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1.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2.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及提出申請時,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查調,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準。

    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

    3.一般民眾: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辦理弱勢家庭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546&pFlag=Y

    申請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之未滿二歲幼兒,其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家戶應具下列資格之ㄧ: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他經本局社工人員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具前項資格之ㄧ,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之發

    申請程序:

    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含第15天)繳齊所有應備文件由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向托育所在地之托育機構或社區保母系統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1.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2.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3.補助時數以每名幼兒實際托育時數計算,不到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每位幼兒臨托時數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托育機構臨托及保母臨托合計)

    嘉義市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育兒津貼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43002&pFlag=Y

    申請人規定:

    (一)補助對象及申請人須設籍嘉義市一年以上(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年)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育有3足歲以下兒童。

    (三)經本府列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者。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三)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三足歲當月止。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由本府認定之。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852&pFlag=Y

    補助對象

    (一)托育費用補助資格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6.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受僱於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人員。

    補助條件

    (一)一般家庭: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二)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補助標準

    (一)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者、送托至「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二)保母資格為「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暨新生兒營養禮金發放

    http://www.chiayi.gov.tw/web/social/allpage.asp?sn=20061117173233

    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者,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年。

      (二)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每生育一胎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雙胞胎一萬八千元,三胞胎(含)以上三萬元。

      符合前點規定之新生兒每位發放營養禮金六千元。

    台南市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968&pFlag=Y

    申請條件:

    (一) 托育補助:

    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2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之扶助或補助者為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經本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二) 臨時托育補助:

    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2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且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

    2、因臨時或特殊事件,致不能自行照顧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未滿二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

    3、本辦法所定之兒童,以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之扶助或補助者為限。

    補助內容:

    (一) 托育補助:

    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2歲兒童:

    1、符合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評 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情形之一者:

    (1) 送請年滿20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5,000元。

    (2) 送請年滿20歲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 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保母人員照顧者,每月補助4,000元。

    2、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送請年滿20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4,000元。

    (2) 送請年滿20歲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 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保母人員照顧者,每月補助3,000元。

    (二) 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金額: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

    1、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2歲兒童,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情形之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100元,每年最高240小時。

    2. 因臨時或特殊事件,致不能自行照顧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未滿2歲兒童,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120元,每年最高240小時。

    生育獎勵金

    http://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8090&pFlag=Y

    申請條件:

    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台南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台南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三)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補助內容:

    (一) 產婦生產之第1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6,000元;第2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12,000元。

    ※若第1胎為雙胞胎發給18,000元(6,000+12,000);若第2胎為雙胞胎發給24,000元(12,000+12,000),依此類推。

    (二)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高雄市

    金門縣

    連江縣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

    一、補助對象:父母其中一方在連江縣設籍滿一年以上,且新生兒初設戶籍於連江縣。

    二、補助標準:

    (一) 第一胎新台幣2萬元。

    (二) 第二胎新台幣5萬元。

    (三) 第三胎(含以上)新台幣8萬元。

    (四)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以8萬元計算之。

    【連江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育有0-5歲嬰幼兒,得申請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

    二、補助標準:每名嬰幼兒每月補助奶粉及尿布費用為新台幣2,000元為原則,1年補助12個月(若購買經費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符合申請資格者需每年度提出申請1次。

    澎湖縣

    屏東縣

    宜蘭縣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

    http://glrslaw.e-land.gov.tw/NewsContent.aspx?id=1046&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本辦法請領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之生育婦女: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以新生兒出生日起

              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府專案審核後核准。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婦女,可申請生育津貼及產檢交通費補助:

              一、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

                  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一次

                  為限。

              二、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產檢交通費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宜蘭縣】104學年度弱勢家戶兒童就學費用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

    列冊為低收入戶家庭、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特殊境遇家庭,2足歲至未滿5歲兒童,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就學費用補助。(99年9月2日~102年9月1日出生之兒童)

    二、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幼兒:

    1.補助對象:滿2足歲至4足歲之低收入戶幼兒。

    2.補助金額:

    (1)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學費4,600元;雜費每學期最高補助8,720元。

    (2)公立鄉鎮市立幼兒園:學費13,800元;雜費每學期最高補助16,900元。

    (3)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1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幼兒:

    1.補助對象:滿2足歲至4足歲之中低收入戶幼兒。

    2.補助金額:

    (1)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7,000元。

    (2)公立鄉鎮市立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7,000元。

    (3)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15,000元。

    (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1.補助對象:滿2足歲至4足歲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2.補助金額:

    (1)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7,000元。

    (2)公立鄉鎮市立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7,000元。

    (3)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15,000元。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之幼兒、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幼兒、特殊境遇家庭:

    1.補助對象:滿2足歲至4足歲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2.每名幼兒每學期補助金額:

    (1)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5,000元。

    (2)公立鄉鎮市立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5,000元。

    (3)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就學費用9,000元。

    花蓮縣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http://sa.hl.gov.tw/files/15-1037-50761,c6089-1.php

    申請婦女生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花蓮縣低收入戶幼童托教津貼

    一、補助對象:

    設籍花蓮縣且經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就讀花蓮縣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且符合下列二款之一者:

    (一)依特殊教育法入學之滿2足歲幼童(以當年9月1日起計)。

    (二)一般滿2足歲至未滿6足歲幼童(以當年9月1日起計)。

    二、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500元,國小附設幼兒園每學期最高以4個月計,鄉(鎮、市)設立之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及101年12月31日前尚未提出改制申請之私立幼稚園每學期最高以6個月計,實際收費低於1,500元,則依實際繳費金額及就讀月數補助。

    (二)已請領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補助」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者,應扣除上開補助或津貼之合計總額,就其餘額核實補助。

    (三)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申請人實際繳費金額及所請各類補助情形,逕行酌予核減或駁回申請。

    【花蓮縣】花蓮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一、申請資格:

    花蓮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出生2個月內之嬰兒。。

    二、補助標準:

    每戶發給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嬰兒數為補助單位,每多一名嬰兒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

    臺東縣

    地圖呈現

    資料分析

    variables

    1. 補助金
      1. 第一胎$
      2. 第二胎$ - 第一胎$

    2. 人口增加%

    3. 人口數

    4. 家庭所得